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访谈
读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根本逻辑
(上篇)
【国际日报讯】(记者 梅子 )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这个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
2020年1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文章分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和“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两大部分。
日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相关话题接受了新华网、人民网、中宏网、国际日报等大型媒体的专访。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记者:文章强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也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宣言书。您对此怎么解读?
宋才发教授:执政党在建党初期筚路蓝缕、风雨兼程,历尽磨难、初心不改、不辱使命。执政党始终以建党引领兴国、以强党引领强国,不遗余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和关键。当下“中国之治”的核心问题,是必须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十八大以来,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法治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党中央及时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执政党做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采用一次中央全会的方式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并做出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算是头一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有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强化国家制度执行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优势,使之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实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也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宣言书。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您对这里所强调的“底蕴”、“优势”“成果”怎么解读?
宋才发教授: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
文明国度的法治本质是依法治理,体现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法治体系是涵盖法律规范的规则之治,内涵不仅包括“硬法之治”,也包括“软法之治”,还包括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混合之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前提和路径,完备的法治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我国法治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规范由“文本”变为“现实”,需要经过法律实施的一系列实践过程。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体系还处于建设阶段,各种关系的调适和调整模式尚未最终定型。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
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形式是推行法治,基本目标是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早在1935-1948年的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条件下,就以土地政策的调整为主线,形成了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相适应的法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把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固定下来,创造性地构建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法制体系”。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庄严地宣布“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了城市”,标志着长期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共产党人开始武装进驻城市,人民政权进入在城市合法重建的历史阶段。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其担负的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受主席毛泽东和总理周恩来的委托,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配置,实质上就类似于1980年1月24日成立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当时的“政法委是个指导机构,又是一个议事和执行机关”。这段历史经验表明“党管政法”工作,“实际上是通过探索性的组织机制、运作技术,在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均衡互动中实现的。”然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不是法律,而是“中共中央文件”规定的政策,国家颁布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试行)。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大革命”,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开始由“人治”走向“法治”,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五大率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随后经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继续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执政党做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现代国家建设都要经历政权与制度的构建、制度整合国家、经济社会充分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当下正处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治国理政务必遵从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从国情实际出发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基本框架。由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经阶段,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无论是治理一个国家抑或治理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是要立规矩和守规矩。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自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就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中国这个具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里,执政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必须秉持公平公正这根法律准绳,用好用足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法治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标语口号,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和以言代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当下中国法治的鲜明特点。重视发挥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促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促进,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有利于实现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过硬”。在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实质上都藴含着一种“政治逻辑”。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执政党在政治上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的真实体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里土生土长起来的。2018年3月习近平把它称之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所进行的理论创造,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理论成就,向世界提供了可供效仿的鲜活经验。这个巨大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为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机制创新。新型政党制度运行的重要规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当中,“民主原则”表现为在执政党领导下与参政党的广泛协商讨论;“集中原则”体现执政党具有最后决定权;“建设原则”是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机制中一个重要原则,即通常所说的“重在建设”。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藴藏着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1)执政党引领“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方向;(2)八个民主党派共同推动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发挥;(3)建设成熟定型的政党制度,既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模板”,也不能简单地延续“中国历史文化的母版”,只能坚持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4)坚持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智慧”是必不可少的。中国共产党执政70年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同执政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执政党把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与中国时代特征、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以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关于党的建设新理论新思想和新战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从政治发展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政治制度的运行适应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政治制度的运作和实施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凝聚56个民族人民的共同智慧和强大力量,能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艰难险阻。(3)始终如一地保持党和国家的政治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作用。(4)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从经济发展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个中长期的规划,能够提出问题并部署结构性改革,既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又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2)推进整体改革的顶层协调和统筹机制相当健全,政府不回避制度短板、不回避结构性矛盾,注重结构性改革,以利于实现和推进结构性优化。(3)国家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发展,哪个领域的制度不适应全面改革发展发展的需要,就重点改革哪个领域的制度问题,注重解决和弥补结构性短板问题,通过制度调整和完善适应发展环境的变化。在当下和未来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标志着执政党既有坚定的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更有坚实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是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更加深刻、更加成熟的表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成熟定型制度体系的标准。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的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就高瞻远瞩地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92年邓小平又在南巡讲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度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摆到了执政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了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行动计划”和“目标任务书”,强调要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方式,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稳定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时候,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基本成熟和基本定型;第二步是到2035年的时候,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步是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的时候,“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何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如何,无一例外都是由其综合国力和经济地位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较好地把政治优势和经济优势结合起来,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和优势,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能办大事”“办好大事”的好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快速稳健发展,创造了诸多让世界震惊的经济发展奇迹。譬如,2009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货物贸易第一大国,2015年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进入了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与此相适应,国家各项社会事业也获得了全面发展,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也大幅度提升。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正是由于中国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中国才成功地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并克服无数艰难险阻,既保障了人民利益、激发了人民的创造力,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发扬民主、集中民意、倾听民声、合乎民意的制度,是富有效率、公平正义的制度。
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必定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制度,是能够超越利益集团控制和影响的制度,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成熟定型制度体系的重要标志。能够统一人们的意志、集中全国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体系,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实力竞争,说到底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竞争,尽管西方国家总是企图把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能力分离开来。无论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家治理能力强并不等于就必然对市场干预多。有效的国家治理必然给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利于发展的条件,也必然给民众生活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对于像中国这样具有传统习惯的国家来说,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当美国这个世界上头号霸权国家,肆无忌惮的单方发动对中国贸易战的关键时刻,中国能否在“贸易战持续下去”的恶劣环境中挺住,能否始终保持经济健康稳健发展、社会和谐有序,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治理能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扎实的制度优势。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
像中国这样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完整发展阶段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究竟应当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这个问题在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科学的回答。劳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并且可以保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是并不等于就一定能把人民政权长期保持下去;人民翻身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不等于就没有重新沦为奴隶的危险性,历史从来没有提供过这方面扎实而可靠的证据,需要中国共产党人用鲜活的实践经验做出科学的回答。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是共产党人的思想基础和方法论原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始终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客观现实要求执政党高度重视和坚持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改革就突破不了思想禁锢,党和政府就不可能“高度重视和坚持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就没有出路。中国必须进行深入持久的改革开放实践,改革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用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在中国落地生根,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是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实质上就是体制机制调整、创新再造以及制度完善、成熟和定型的过程,只有坚持全面改革开放才有出路。中国的改革具有系统构造、全面形塑和延伸深化的特征。譬如,中共十五大报告就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模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生产力不发展,所有制再“纯”也不顶用,人民群众不能靠“画饼充饥”过日子。所以,探寻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坚持用“三个有利于”作为评判一切改革开放措施做得对和不对的标准。衡量一种社会制度到底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既要看公有制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生产力基础之上,更要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最根本的评价标准。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综合国力,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在未来守正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坚持全面改革开放不动摇,准确把握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和显著优势,推动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40年改革开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在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的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一个具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来说,制度安排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要使多数人能够认同、掌握和使用这一制度,制度必须为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服务,制度安排本身就体现着鲜明的价值导向。制度实施的结果和绩效的好坏,是衡量和评价一个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不是摆设,而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取得成功的钥匙。在这里既可以把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史”,放到5000年来的中华文明史、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170多年的中国近代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70年中国现代史的历史长河中,进行纵向的历史对比考察;也可以把这40多年来的历史放到同期世界历史坐标中,同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进行横向的历史对比考察。无论人们怎么对比怎么看,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40年,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综合国力,极大地增强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使中国由一个被封锁、被威胁的弱国,日益走向了国际舞台的中央,成功地实现了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质的飞跃。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在认真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再一次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的科学结论。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中共十八精神的时候,就曾开宗明义地指出,必须“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如果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进入历史“新时代”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一项举世罕见的“主要成果”和“根本成就”。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对这个“根本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4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不仅极大的改变了中国,而且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新的更大的贡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