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今天發布
在滬工作的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
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在本市工作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據《關於在滬工作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問題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對象為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並按照規定分別辦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者原《上海市居住證》B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等證件的港、澳、台來滬工作人員。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三條 在滬工作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三)在本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且申請貸款時沒有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約定;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願;
(五)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六)必須是購買本市住房的產權人,且所購買房屋為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七)能夠提供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八)符合上海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共同借款人應當為藉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借款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除第(六)、(七)項外的其他全部條件。
第五條 繳存職工家庭一方或者雙方均為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房屋套數認定按申請時公積金貸款房屋套數認定標準執行。
第六條 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按申請時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貸款流程
第七條借款申請人除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關係證明及購房合同等辦理本市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境內聯繫人信息相關材料。
借款申請人未婚或者已婚、離異但未在內地(大陸)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提供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婚姻證明; 借款申請人已婚、離異且在內地(大陸)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提供內地(大陸)的婚姻證明。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可以向指定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提出借款申請,受理網點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純公積金貸款的受理網點為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的業務網點,組合貸款的受理網點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合作銀行的業務網點。
第九條 受理網點及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核及審批,並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審批結果。
第十條 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申請人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並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對已落實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條件的借款申請,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第四章 貸後管理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借款人提取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歸還貸款的,按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歸還貸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扣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用於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十五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