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5月29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條例周一(5月31日)刊憲公布,隨即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說:“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是行政長官的憲制職權之一。我在一年內行使有關職權先後簽署四項完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貫徹實施的法例或法律文件,深感責任重大。”
該四項法例分別是2020年6月11日簽署的《國歌條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在2020年6月30日由行政長官簽署有關公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1年5月20日簽署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及今日簽署的條例。
“法例的生命力在於其是否得到準確及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會履職盡責,無畏無懼地果斷執法,竭力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林鄭月娥說:“我感謝立法會通過有關法例,以及社會各界和普羅市民對各項立法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