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秩序不彰,行政主導不能,是香港過去風波不止、形勢總是波詭雲譎的主要原因。
一場行動主導下的「閃電戰」
作者:靖海侯
京港資深媒體人
2022-10-26
制定實施國安法,完善選舉制度,憲制秩序重新鞏固確立。 得益於「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有效落實,香港「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政治體制也終於恢復“默認設置” 狀態,實現了正本清源。
香港行政主導的力量正在呈現。
二
挑戰特區政府政策,是香港社會常見的現象。
過去,反對派為“反對而反對”,對港府任何施政舉措都要踩上一腳。 其試圖為社會塑造的觀感就是港府“一無是處”,進而摧毀港府權威,阻礙港府運行,讓香港的行政屈服於立法、司法和社會上的所謂“民意”。
那時候挑戰特區政府,大多出於政治操作,屬於政治傾軋,嚴重到近乎“政治正確的”地步。
由亂到治后,香港基本的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社會秩序撥正,但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上的沉屙積弊尚未完全消除。 行政主導有了保證,但不少人的心理調適尚未完成,習慣性挑戰特區政府,仍然是香港不時發生的現象。
只是這個時候,因為香港整體環境的變化,挑戰特區政府的任何舉動都變得“小心翼翼”起來。 不管有沒有政治動機,挑戰者都必須要給這挑戰披上一件“維護法治”的外衣。
三
從推動香港良政善治的角度看,現在的這些挑戰在規則下發生,有有益的一面,甚至可以是一種展示“行政主導何為行政主導”的機會。
它們可以修正港府施政上或有的粗糙,推動港府進一步優化決策機制; 提醒港府保持一貫的敬畏和謙卑,不因重拾行政主導而倨傲; 並通過這些挑戰所暴露的問題,提升依法施政的水準,促進法律體系的完善,證明行政主導與法治是並行不悖且相得益彰的。
也就是說,港府如今遭遇的這些挑戰,雖然刺耳,雖然讓人不適,甚至一些仍然有反中亂港勢力伺機反撲、頑固對抗、不斷尋釁滋事的影蹤,但特區政府應該從容地面對這些挑戰、駕馭這些挑戰、化解這些挑戰,用智慧利用這些挑戰進一步地確立自己的權威。
只有這樣,香港的行政主導才能真正把握主導權和主動權,而香港社會對挑戰政府的認識才能真正回歸理性,回到監督層面,放下過去的虛妄與偏見,重新認識行政主導並接受行政主導。
四
在面對挑戰中,是被動應對還是主動應對,是堅持行政主導還是不能堅持行政主導,效果大不一樣。
香港近期發生的“一件小事”,就說明瞭這一點。
此前,港府發現醫生虛開「疫苗接種豁免證明」,數量達2萬余張,然後逮捕了涉事醫生,宣佈了相關證明無效。
隨後,有議員發起質疑,認為政府在不能證明這2萬余張證明都是虛假的前提下,無權廢除這些證明,相關決定屬“破壞法治”。 其尖銳批評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這時候,過去一貫與反對派為伍、有著“長洲司法複核王”的郭卓堅嗅到了“機會”,一紙訴狀將特區政府告到法院,而法院判決政府敗訴,認為“法無授權” ,這些證明繼續生效。
關於此事,筆者以前已有分析。 這裡不再探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只說說港府的應對之道。
特區政府敗訴,無疑有幾個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
1.打擊了政府的防疫努力; 2. 打擊了政府的法治形象;
3.打擊了政府的管治權威;
據聞,政府剛剛敗訴,對特區政府另外兩項防疫政策,又有人準備用同樣的手法發起挑戰了。 實則,事情已經發展到否定特區政府防疫路線,進而否定特區政府治理能力的程度。
特區政府,正面臨一個不大不小的信任危機。
五
應對此局面,在行政難以主導的過去,特區政府往往作如下反應:
1.接受法庭判決,讓那些濫發的證明繼續生效; 2. 提起上訴,在漫長的司法程式中淡化影響;
3.承認決策上的問題,向公眾道歉並表示改進。
而在行政難以主導的過去,反對派對特區政府因此發起的新的討伐,又必將掀起另一場審判風暴:
1.圍堵相關官員,逼其辭職; 2. 推翻防疫政策,組織示威;
3.癱瘓立法機關,阻礙施政。
一項法律爭議變成一場政治風波,正是香港過去的慣性。
時移世易,香港已經由亂到治。 面對挑戰挑釁、危機危局,今天的特區政府已經多了從容,多了堅定,多了底氣和自信。
六
只用一個表態、一個決定,特區政府就化解了眼前的危機,保證了防疫政策的延續,維護了政府的尊嚴。
高等法院判決后,特首李家超說:
1.政府一直依法行事;
2. 有責任確保公共健康得到有效迅速保護; 3. 行事基於穩固法律基礎進行;
4.會追究任何涉嫌違法或違反專業操守的行為。
李家超申明的幾個處理此案件的原則,強調了當初決策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表明了執行決策的堅定性和持續性。 表態沒有一絲氣餒,意志沒有一分動搖,這就是行政主導下的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
其後,特區政府直接拿出「殺手鐧」:
訂立《2022年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並刊憲。 即選擇放棄上訴,通過直接修訂法律,且通過利用香港「先訂立、後審議」的一道立法程式,讓相關政府決策即刻再生效。 同時,特區政府在刊憲時始終強調:
“考慮到防疫工作的急切性,上訴所涉的訴訟時間和有關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限,認為最合適的做法是作出修例而非作出上訴,這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目的是為了“ 為有關指示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
不是沒有法律基礎,而是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 不是不能上訴,而是修例相比上訴更能迅速處置急切局面; 不是再糾纏孰是孰非,而是聚焦現在就能解決問題。 特區政府此應對,實則就是一場行政主導下才能打贏的「閃電戰」。 所彰顯的,就是行政主導的力量。
今天的特區政府,已不是過去的特區政府。
七
“以結果為導向”,是李家超的施政理念。 利用政府固有權力,為更大的公共利益考慮,選擇以治本的方式治標、釜底抽薪,也凸顯了李家超這屆特區政府的果斷和智慧。
行政主導,就該有行政主導的樣子。
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行政主導,支援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準,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可以說,行政主導就是香港政治體制規範有效運作的靈魂。
沒有行政主導,管治權威就不可能得到維護,香港就會一直陷入政治泥沼之中,施政總是步履維艱; 沒有行政主導,特區政府就會持續地面對挑戰挑釁而束手無策,在立法和司法的各種牽掣下被程式捆綁而失去效能。
從受制於立法會、受困於司法獨大,到與立法會良性互動、在尊重司法下遵循法治規則盡其所能,因為行政主導的確立,李家超和特區政府探索擺脫傳統的管治模式,探尋找出一條新的施政路徑,事實證明是有效且有力的。
而這,也是李家超和特區政府在應對「免針紙」司法複核案敗訴上最大的意義。
八
行政主導是體制設定,體現為現實卻不是必然的。
香港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后才有,而是在基本法起草時就有了這一設定,在香港回歸后就可以付諸實踐。
要實現行政主導,必須具備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