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互联网企业偷税 各国亟待加强合作
近日,韩国一位立法机构人员表示, 韩国国民议会已通过《增值税法案》的修订案,将从明年7月1日起对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网络服务(AWS)等全球IT巨头征收增值税。具体说来,修订案要求对外国公司的企业对消费者(B2C)数字服务(如在线广告、云计算和在线服务等)征收10%的增值税。
此前,跨国互联网企业早已因避税问题而饱受谴责。美国这类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利用美国的税法漏洞以及海外不同国家税法的差异,广泛采用“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Dutch sandwich)”避税法大规模避税。这种模式主要是将公司在高税收地区获得的营收巧立名目,归入公司在全球设立的低税收地区子公司的名下,从而达到高税收地区少交税的目的。众所周知,爱尔兰是欧盟国家中税率最低的,公司所得税仅12.5%。
根据英国议会公布的资料,从2006年到2011年谷歌在英国的销售收入高达180亿美元,但其向英国税务局缴纳的税收只有区区160万美元。不仅仅在英国,谷歌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偷税逃税的案底,号称“从不作恶”的谷歌,也因此收获了“逃税专家”的名号。
此次韩国税法修正案里对数字服务开征的增值税,本质上是一国政府针对使用本国网络数据且获利的市场主体征收的资源使用金,与之前欧盟拟征收的“数字税”类似。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的特点,许多数字服务通常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很难分别确定互联网公司在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利润,因此给合理合法征税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由于互联网公司或者说数字企业产生的价值并不需要真实实体存在,给消费者提供的也大多是无形的服务,因而向这些企业征税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增值税的形式来征收跨国互联网公司在本国本地区的资源使用金是相对合理的,但界定在特定区域的“局部增值”是关键,也是最大的难题。所谓增值税,指的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际上以上困境之所以出现,其核心矛盾是现有的税制并不适应当前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增值税等税种以及配套施行细则的制定,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实体经济,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它们显然力有不逮。因此,改革现有的税制,构建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税收制度,或许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由于这些跨国互联网公司具有经营范围全球化的典型特征,它们可以很方便地充分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甚至漏洞来实施偷税漏税,相对于单一国家而言,它们拥有极大的信息优势,而作为信息劣势方的单一国家显然难以独力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目前能做的也无非就是多收一点税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各国联合起来,打破跨国互联网公司与单一国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只要跨国互联网企业与各国之间的信息藩篱被拆除了,那么这些企业偷税漏税被发现的风险就会急剧上升,那时,各国政府便可以有理有据地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重罚。长此以往,违法成本大大上升,违法行为便能得到有效抑制。
韩国反对党“光之党”议员朴善淑称,“修订案的通过为数字税的讨论奠定了基础,我们在数字经济中向前迈了一步”。并且,“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国民议会应继续对全球IT公司和国内公司之间的B2B交易征收增值税的措施加以讨论”。韩国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接下来值得期待的是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密切合作。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