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K与韩国和香港讨论消费者保护合作

【 本 报 讯 】 金 融 服 务 管 理 局 ( O J K ) 金 融 服 务 业 务 参 与 者 行 为 监 督 、 教 育 和 消 费 者 保 护 执 行 主 任 F r i d e r i c a W i d y a s a r i D e w i 表 示 , O J K 与 韩 国 和 香 港 讨 论 了 消 费 者 保 护 领 域 的 合 作 。

F r e d e r i c a  在 雅 加 达 表 示 : “ O J K 继 续 加 强 与 多 个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合 作 , 以 加 强 金 融 服 务 行 业 的 知 识 计 划 和 消 费 者 保 护 。 ”

O J K 于 2 0 2 4 年 1 1 月 4 日 至 5 日 在 巴 厘 岛 省 办 事 处 与 韩 国 金 融 监 督 院 ( F S S ) 和 香 港 投 资 者 及 金 融 教 育 委 员 会 ( I F E C ) 举 行 会 议 。

她 表 示 , 与 包 括 韩 国 金 融 服 务 局 在 内 的 许 多 国 家 的 合 作 对 于 提 出 政 策 建 议 并 了 解 消 除 金 融 部 门 欺 诈 的 最 佳 实 践 非 常 重 要 。 F r e d e r i c a 在 与 韩 国 金 融 监 督 院 ( F S S ) 的 会 议 上 表 示 , 各 国 当 局 之 间 需 要 开 展 合 作 , 消 除 金 融 服 务 领 域 的 欺 诈 犯 罪 。

她 说 : “ 在 当 今 相 互 联 系 的 世 界 中 , 消 除 金 融 服 务 领 域 欺 诈 的 努 力 不 能 仅 由 一 个 组 织 来 完 成 , 消 除 金 融 欺 诈 是 跨 组 织 的 共 同 努 力 。 ” 该 会 议 还 讨 论 了 韩 国 在 处 理 金 融 部 门 欺 诈 案 件 方 面 的 经 验 、 金 融 服 务 企 业 参 与 者 ( P U J K ) 为 发 现 欺 诈 行 为 和 非 法 金 融 活 动 以 保 护 客 户 资 产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 以 及 与 其 她 政 府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 包 括 执 法 人 员 。

韩 国 F S S 高 级 副 行 长 M i y o u n g K i m 和 四 家 韩 国 金 融 服 务 企 业 参 与 者 ( 友 利 银 行 、 新 韩 银 行 、 未 来 资 产 证 券 和 韩 华 人 寿 保 险 ) 以 及 巴 厘 岛 省 根 除 非 法 金 融 活 动 特 别 工 作 组 ( S a t g a s P A S T I ) 出 席 了 该 会 议 。

此 外 , O J K 还 于 2 0 2 4 年 1 1 月 5 日 与 香 港 投 资 者 及 金 融 教 育 委 员 会 ( I F E C ) 举 行 了 类 似 的 会 议 , 主 题 是 提 高 在 韩 国 的 印 尼 移 民 工 人 的 金 融 知 识 。 I F E C 总 经 理 D o r a L i
和 四 位 在 中 国 香 港 设 有 分 公 司 的 印 度 尼 西 亚 P U J K 出 席 了 会 议 。

O J K 与 韩 国 F S S 以 及 I F E C 香 港 之 间 的 合 作 预 计 将 加 强 金 融 知 识 计 划 并 保 护 消 费 者 和 公 众 。 ( a s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