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K颁布关于金融集团与书面命令的条例

【 本 报 讯 】 金 融 服 务 管 理 局 ( O J K ) 宣 布 颁 布 两 项 新 条 例 , 以 加 强 对 金 融 服 务 业 的 监 管 , 即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 K K P I K K ) 的 2 0 2 4 年 第 3 0 号 条 例 和 关 于 书 面 命 令 的 2 0 2 4 年 第 3 1 号 条 例 。

O J K 金 融 知 识 、 包 容 性 与 通 讯 部 主 任 执 行 者 M . I s m a i l R i y a d i  说 : “ 发 行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条 例 是 O J K 对 由 同 一 所 有 者 拥 有 和 / 或 控 制 的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 集 团 进 行 综 合 提 高 监 管 有 效 性 和 效 率 所 做 的 努 力 之 一 ” 。

I s m a i l 解 释 说 ,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条 例 是 对 有 关 金 融 集 团 的 第 4 5 / P O J K . 0 3 / 2 0 2 0 号 条 例 的 改 进 。 根 据 加 强 和 发 展 金 融 部 法 ( U U P 2 S K ) 的 规 定 , O J K 需 要 对 金 融 集 团 进 行 监 管 , 并 使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条 例 与 国 际 规 定 和 多 个 国 家 的 基 准 测 试 结 果 保 持 一 致 。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条 例 将 金 融 集 团 的 监 管 理 念 由 原 来 的 主 体 概 念 转 变 为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 发 挥 控 制 、 整 合 的 作 用 , 对 金 融 集 团 的 全 体 成 员 负 责 。

总 体 而 言 , 本 O J K 条 例 规 范 了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成 立 和 机 构 程 序 , 其 中 包 括 成 立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所 需 的 金 融 集 团 标 准 、 成 立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程 序 、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职 责 , 以 及 金 融 集 团 的 所 有 权 和 控 制 权 的 标 准 。

然 后 , 该 条 例 还 涵 盖 了 金 融 集 团 、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管 理 中 所 有 权 和 控 制 权 变 更 的 程 序 ; 禁 止 交 叉 持 股 ; O J K 制 定 某 些 政 策 的 权 力 ; 以 及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解 散 以 及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组 建 后 的 后 续 行 动 。

本 O J K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即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 关 于 金 融 集 团 和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的 条 例 生 效 时 , 第 4 5 / P O J K . 0 3 / 2 0 2 0 号 O J K 条 例 应 当 被 撤 销 并 宣 布 无 效 。规 定 其 他 管 理 金 融 集 团 的 O J K 条 款 , 包 括 金 融 集 团 的 综 合 治 理 、 金 融 集 团 的 综 合 风 险 管 理 、 金 融 集 团 的 综 合 最 低 资 本 准 备 义 务 以 及 对 P T B a h a n a P e m b i n a a n U s a h a I n d o n e s i a 的 监 督 只 要 不 与 本 规 定 相 冲 突 , 则 将 继 续 有 效 。 (a s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