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资源监督总局(PSDKP)违规处理司司长特库・埃尔维特拉西亚(左一)。(照片:特蕾西亚・阿加莎 / VOI)
雅加达 —— 海洋与渔业部(KKP)表示,想要开发利用小岛的企业家必须获得该部的许可。
若未获得许可,雇主将被处以最高 250% 的罚款。
海洋与渔业资源监督总局(PSDKP)违规处理司司长特库・埃尔维特拉西亚表示,针对渔船及小岛经营活动违规行为的罚款计算方式已有所调整。
这一调整体现在《2025 年第 28 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基于风险的经营许可)中。
特库在 7 月 17 日雅加达海洋与渔业部办公室举行的 “通过《2025 年第 28 号政府条例》推进海洋与渔业领域经营许可改革” 海洋对话议程中表示:“查阅第 365 条可知,针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或经营活动支持许可(PB UMKU)等违规行为,其行政罚款的征收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未按要求取得许可,罚款仅需按船舶总吨数(GT)计算。”
特库称,开发利用小岛需满足多项要求,包括取得海域使用活动适宜性批准(PKKPRL)许可。
此前,相关法规仅要求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即可。
而在 6 月 5 日发布的新法规中,经营者必须取得海洋与渔业部的许可。
特库解释道:“对于小岛,必须先取得确认许可。因此,有几个流程需要注意,不再仅仅是海域使用活动适宜性批准(PKKPRL),确认环节会一直存在。也就是说,需先完成确认,再发布海域使用活动适宜性批准。之后,若完成了这些流程,罚款计算方式也会相应调整,包括在外资(PMA)和内资(PMDN)的计算方面也会有变化。”
第 359 条第 3 款 a 项规定,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PB)和 / 或经营活动支持许可(PB UMKU)的沿海及小岛领海使用行为,其行政罚款将依照负责相关政府管理事务的部门所规定的非税国家收入(PNBP)种类及费率的政府条例进行征收。
b 项规定,在外国投资(PMA)中,若开发利用小岛未取得海域使用批准的必要推荐意见,将被处以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 250% 乘以违规面积(公顷)再乘以推荐费率。
这一规定适用于面积在 100 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岛开发利用活动。
他解释道:“实际上,我们的职责并非单纯追求尽可能多的经营活动而忽视经济保护。这也是为什么要对海域使用活动适宜性批准(PKKPRL)进行确认的原因。”
据特库介绍,迄今为止,已有小岛通过外国投资(PMA)模式得到开发利用。
“看看我们这里的情况,确实有一些小岛并非归外国人所有,而是由外资企业进行开发利用,” 他说。
特库解释道,这些小岛被用于开发度假村及旅游区。
即便如此,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此处即指需获得海洋与渔业部(KKP)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