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努沙登加拉省栋普至比马地区的数十家合作社,已通过在线单一提交系统及人工方式申请采矿许可

东普至比马的数十家合作社通过开放源码软件和手册申请采矿许可证

示意图:图片来源:安塔拉通讯社资料室

马塔兰电 —— 西努沙登加拉省能源与矿产资源局记录显示,该省已有 13 家合作社申请了民众采矿许可。
“目前已有 13 家合作社处于申请流程中,申请方式既包括通过电子集成营商许可系统(即在线单一提交系统,OSS),也包括人工提交,” 西努沙登加拉省能源与矿产资源局矿产与煤炭部门负责人伊万・塞蒂亚万(Iwan Setiawan)在接受安塔拉通讯社9 月 5 日采访时表示。
他透露,这 13 家申请民众采矿许可的合作社分布在西龙目县、松巴哇县、栋普县和比马县。
“一家合作社对应一份民众采矿许可,这 13 家合作社的申请均在流程中,” 他补充道。
伊万表示,尽管这些合作社已着手办理民众采矿许可,但目前尚无任何一家获得采矿活动许可。
“许可确实都在办理中,但还没有一家的采矿许可能‘敲定’,” 伊万・塞蒂亚万说。
“所以,目前这些申请仍处于许可办理阶段。因为需要处理的材料很多,比如环境影响分析与环境管理方案文件、合作社管理层组成文件,乃至采矿后复垦文件,” 他进一步解释道。
当被问及哪些机构有权发放许可时,伊万明确表示,这取决于所提交的文件类型。例如,环境许可由西努沙登加拉省环境与林业局发放。
而能源与矿产资源局负责准备采矿后复垦文件。同时,民众采矿许可的相关费用则由地方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关于这项费用,目前正通过《地方税收与规费条例》进行修订,” 伊万补充道。
他指出,所有这些许可的审批权均已下放至省级政府,不再由中央政府负责。这一安排符合《总统令第 55 号》中关于矿产与煤炭采矿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的规定。
“民众采矿许可必须落在‘民众采矿区’范围内,因此民众采矿区的申请不得与‘采矿经营许可’范围重叠。如果(合作社)在采矿经营许可范围内申请民众采矿许可,必须先注销原有的采矿经营许可,且相关决定书须由中央部委出具,” 伊万说道。
此外,伊万补充称,根据《2009 年第 4 号矿产与煤炭采矿法》,一个民众采矿区仅可经营 25 公顷土地。而针对合作社,最多可获批 10 公顷。
“因此,合作社申请的(采矿面积)上限为 10 公顷,个人申请的上限为 5 公顷。也就是说,合作社可在 25 公顷的民众采矿区内经营 10 公顷的面积,” 他进一步解释。
此前,西努沙登加拉省省长拉卢・穆罕默德・伊克巴尔(Lalu Muhamad Iqbal)曾明确表示,通过松巴哇岛部分矿工组建地方合作社的模式发放民众采矿许可,其核心目的并非单纯发放许可。
“我们的思路不是为了发许可,而是为了充分挖掘省内现有的采矿潜力,” 伊克巴尔在 8 月 14 日(周四)时表示。
伊克巴尔表示,目前,基于《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第 194.K/MB.01/MEM.B/2025 号决议》,与该政策相关的法律文书已全部完善。
西努沙登加拉省政府正与该省警察局合作,加快许可发放进度,以便让矿区周边民众及国家都能从采矿资源中受益。
“该政策的主要初衷,是制止数十年来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 —— 尤其是非法采矿中使用汞和氰化物,这些物质已污染了矿区周边的水土资源,” 他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