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长部发布新规:长期滞港进口货物可由国家拍卖处置

财政部长普尔巴亚提醒进口商及货主,不应让进口货物在港口长期滞留。根据最新出台的财政部长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海关义务的进口货物,可能被国家依法拍卖。

依据《财政部长条例第92号(2025年)》(PMK 92/2025),凡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海关手续,将面临被国家处置的风险。

条例明确规定,货物自存放于临时堆存区之日起,超过30天仍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可被认定为无人认领货物(BTD)。

该状态适用于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提交海关申报、尚未获得放行许可,或尚未满足相关禁止与限制规定的进口货物。

一旦货物被认定为BTD,将被转移至海关堆存区(TPP),并开始计收仓储费用。上述规定载明于该条例第5条第(2)款。

随后,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将给予进口商、出口商或货物所有人最长60天的期限,以完成该批货物所附带的全部海关义务。

若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海关可依法采取后续措施,包括公开拍卖、销毁货物,或将货物确认为国家所有财产(BMMN)。

根据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被认定为BTD且属于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应确认为国家所有财产。

对于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属于禁止类的货物,条例明确将拍卖作为首要处理方式。

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国际邮寄或快递货物,若此类货物被收件人拒收,或无法退回关境之外,亦纳入监管范围。

条例指出,上述国际寄递货物自相关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完成处理的,同样可被认定为BTD,并最终由国家依法拍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