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努沙登加拉省西芒加莱县拉布安巴焦地区法院,就一起涉及中国公民的人口偷渡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国籍被告因被依法证实犯有协助人口偷渡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该案起因于被告涉嫌协助7名中国公民偷渡至澳大利亚,其相关行为先经移民部门调查处理后,移交至东努沙登加拉省警方查办。
案件时间线可追溯至2024年,该中国籍被告在东帝汶一家卡拉OK场所结识两名本国公民,对方以前往巴厘岛旅游为名义邀请其同行。抵达巴厘岛后,被告又在一家餐厅被介绍给两名印尼人。随后,两名中国同胞向被告提出偷渡至澳大利亚从事体力建筑工作的提议,承诺其年薪折合印尼盾约10亿,但需通过非法渠道出境,并需缴纳5000美元定金。
被告最初缴纳了定金,准备跟随偷渡,但在看到用于偷渡的木质船只后,因担心安全问题放弃了偷渡打算。尽管自身未参与偷渡,但其此前接受了其他中国公民提供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招待,后续仍选择协助对方——当7名偷渡者中的一人在当地医院就医时,他前往医院为相关事宜支付费用,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协助人口偷渡的关键事实。
庭审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请求法院撤销所有指控,但审判庭依法驳回了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明知用于偷渡的木质船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仍协助实施偷渡行为,且涉案的7名中国公民被安排至澳大利亚从事务农、体力劳动等工作,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其行为毫无同理心,违背了印尼乃至国际社会打击人口偷渡和人口贩卖的努力与承诺。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被告为偷渡共犯,但法院结合案件法定事实,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协助人口偷渡罪。在证据采信方面,因警方讯问笔录存在事实缺失,且公诉机关未能传唤移民领域专家出庭作证,法院最终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结合间接证据审查的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串联相关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因本案中有关键证人未被列为嫌疑人,法院在认定其罪责时秉持了审慎原则。
此外,法院在判决考量中还提及,被告此前曾在东努沙登加拉地区法院相关案件中以证人身份接受调查,且其供述为该省打击人口偷渡、人口贩卖犯罪提供了大量有效信息,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涉案协作证人,该情节也成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目前,针对这一终审判决,公诉机关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均表示,需要时间斟酌后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