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经济税收突破481.1万亿盾

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31日公布,截至今年2月底,数字经济领域税收达48.11万亿盾,较去年同期33.56万亿盾显著增长。税务总局咨询、服务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英格·戴安娜·里斯玛万蒂(Inge Diana Rismawanti)表示,数字经济正日益成为国家收入的新支柱。

该收入主要来自四个部分:电子商务增值税37.40万亿盾,加密货币税收1.96万亿盾,金融科技(点对点借贷)税收4.64万亿盾,以及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征收的税收4.11万亿盾。

税务总局目前已指定260家电子商务企业为增值税征收主体。截至2026年2月,已有223家企业完成征收与缴纳,累计贡献37.40万亿盾。加密货币税收中,第22条所得税(PPh 22)为1.09万亿盾,国内增值税(PPN DN)为8753.1亿盾。金融科技税收中,国内纳税人及常设机构贷款利息所得税为1.32万亿盾,外国纳税人贷款利息所得税为7246.4亿盾,国内增值税为2.61万亿盾。

英格指出,尽管2月份未新增或调整电子商务增值税征收主体,数字税收整体表现仍保持积极增长态势。她强调,政府将持续加强监管,扩大税基,通过优化法规与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纳税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