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地庭近日作出宣判,一名32岁女教师被控性侵15岁男学生,因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其两项被控罪名均获无罪释放。
法官塔斯尼姆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对这名15岁3个月的青少年实施了性侵犯,据此作出无罪释放判决。
根据控状,身为教师的被告被指于2023年6月23日晚上8时及9时,分别在拿督阿都马烈路旁及拉惹慕达阿都阿兹路巴士站的汽车内,对该男学生实施性侵犯。
其中,第一项控状涉及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即对儿童的身体性侵犯;第二项控状涉及同法令第14(b)条文,即肢体性侵,两项罪名均与该法令第16(1)条文同读。据悉,若两项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及鞭刑。
报道称,被告在听到无罪判决后当庭落泪。本案主控官为诺艾莎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为法德里及依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