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布聚丙烯均聚物反倾销终裁 对含中国八国产品拟征五年关税

【本报讯】近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官方终裁公告,对进口聚丙烯均聚物(PP Homopolymer)作出肯定性反倾销裁决。本次调查覆盖中国、沙特阿拉伯、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共八个国家的涉案产品,委员会建议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征税措施,并针对中国企业设置差异化分级税率,将对区域化工原料贸易格局带来深远影响。
据了解,本次贸易救济调查始于2024年12月4日,印尼反倾销机构正式将上述八国出口的聚丙烯均聚物列为调查对象,历经一年半时间完成倾销幅度测算、产业损害核查、多轮听证论证,最终形成终裁结论。公告明确,本次涉案产品对应印尼海关税号为3902.10.40。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示的终裁结果仅为政策性建议,不具备直接落地效力,具体征税细则、执行时间均需等待印尼财政部正式颁布征税法令后方可生效实施。
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本次终裁出台差异化征税方案,区分企业类型设置两级税率标准。其中,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获得单独裁定税率,适用5.52%从价税叠加0.055美元/千克从量税的组合征收模式;国内其余所有聚丙烯均聚物生产及出口企业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税率,即18.01%从价税加0.179美元/千克从量税,完整税率明细可查阅官方公告附表。
业内分析表示,五年期反倾销税一旦正式落地,将全面抬升八国聚丙烯均聚物进口成本,显著削弱外来产品在印尼化工原料市场的价格竞争力,有效保护本土聚丙烯产业。从国内行业格局来看,浙石化凭借较低的单独税率,在印尼市场具备明显的出口与成本优势,而国内其余同行企业将面临税负大幅攀升、利润空间压缩、市场竞争承压的局面。
目前,国内相关化工出口企业已启动市场研判与风险评估工作。后续企业可密切跟进印尼财政部最终征税法令,结合官方附表核对自身适用税率,动态调整对印尼市场的出口规划、产品定价与渠道布局,提前优化海外市场结构,最大限度对冲贸易壁垒带来的经营冲击,稳固东南亚化工出口基本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