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出台DHE SDA外汇新政 划定五国十五家银行放宽矿业出口结汇规则

近日,印尼政府正式落地《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第18A条新规,优化自然资源出口外汇(DHE SDA)管理制度。通过指定五大合作国家、15家外汇经办银行,并放宽合格矿业出口商资金留存比例与存放渠道,为矿产外贸企业提供合规便利,新政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
8月28日,印尼经济协调部举办专题论坛,面向矿业、银行业、行业协会及外国商会等市场主体,正式宣讲该项新政。活动由经济协调部秘书处牵头启动,经济协调部、财政部、印尼央行等多部门联合解读细则,同步官宣新政四大核心落地举措,明确合作国家、出口商准入标准、外汇经办银行名录及数据流转机制。
据悉,DHE SDA政策依据印尼宪法条款制定,旨在落实自然资源为民造福的原则,核心目标为稳定宏观经济、深化国内金融市场、赋能资源深加工产业融资,提振矿产领域投资与出口业绩。印尼法定所有自然资源出口商需将100%出口外汇汇回国内金融体系,原有规则对非油气行业要求100%资金在国有银行留存12个月,油气行业需留存30%资金满三个月。
本次第18A条新规推出差异化宽松机制,精准适配矿业领域外贸合作。政府依据印尼矿业投资体量及双边贸易协议,划定美国、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五大合作国家及地区。同时明确,仅符合资质的矿业出口商可享受新政红利,企业需为印尼有限责任公司,且拥有上述地区持股不低于10%的股东。经数据筛查,全国537家相关纳税主体中,仅64家企业达标,占比约12%。
新政配套确定15家专属外汇经办银行,包含曼迪里银行、印尼人民银行等5家国有外汇银行,以及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印尼分行等10家外资外汇银行。相较于原有规则,合格企业可灵活选择国有或外资银行存放外汇,仅需留存30%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满三个月,大幅降低资金占用压力。
官方强调,第18A条新政为可选优惠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新规或延续原有严格监管规则,且该选择为一次性不可变更。逾期未提交豁免申请的企业,将自动默认适用新政。后续印尼央行将每月更新合格出口商名单,并于10月第二周公示首批合规企业名录,持续规范政策落地执行,平衡产业发展与国家外汇监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