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受贿2.63亿余元 一审被判死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案9月2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晓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5年3月,彭晓春先后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及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核准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法院认为,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因此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该案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彭晓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