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所得外汇须先存放国内 存放期最少三个月 下月起开始生效

      本报讯 政府关于强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30%外汇,储存在国内银行的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DHE SDA)特殊账户为期至少三个月的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根据2023年第36号关于从自然资源经加工后所得到的出口所得外汇的政府条例的规定付诸实施,取代之前颁发的2019年第1号关于出口所得外汇的政府条例。

  根据上述政府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出口商必须将矿业、农园、林业和渔业等商品的出口所得外汇存入国内金融系统中。

  根据第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出口报关通知书(PPE)拥有至少25万美元的出口价值的出口商,就必须把出口所得外汇储存在特殊账户里。

  根据第7条文的规定,出口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至少把30%的出口所得外汇储存或放置在国内金融系统中。

  此前,经济统筹部长艾朗卡(Airlangga Hartarto)曾估计,储存三个月的30%出口所得外汇总额够达到500亿美元,或是在一年中仍然会储存4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

(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