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签批第22号政府条例 出口所得外汇存放国内六月可豁免税收

  【本报讯】佐科维总统正式向将出口所得外汇(DHE)存放在印尼本土的出口商提供税务激励,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其他金融工具中皆可获得免税优惠。
  这一措施包含在2024年关于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在货币工具和/或特定金融工具上所得税处理的第22号政府条例之中。
  该政府条例的第二条中载明:“出口商在将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存放在印尼的货币工具和/或特定金融工具中所获得的收入,需缴纳最终所得税(PPh)。”
  政府对存放在国内的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提供0%至10%的最终所得税税率,具体取决于存放时间和形式。如果存放时间超过六个月并转换为盾币,则激励更大或所得税更低。
  所述货币和金融工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印尼的银行业工具,由印尼出口融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和/或由印尼央行发行的货币工具;(二)资金来源于自然资源出口所得外汇;(三)最短存放期限为一个月;(四)不在二级市场交易。
  对于仍以外币形式存放的出口所得外汇,最终所得税税率为:(一)存放期限超过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0%;(二)存放期限为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2.5%;(三)存放期限为3个月至不足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7.5%;(四)存放期限为1个月至不足3个月的工具,税率为10%。
  对于转换为盾币的出口所得外汇,最终所得税税率为:(一)存放期限为6个月或更长的工具,税率为0%;(二)存放期限为3个月至不足6个月的工具,税率为2.5%;(三)存放期限为1个月至不足3个月的工具,税率为5%。
  根据这项政府条例,印尼央行确信将会有更多的出口商有兴趣长期在国内存放其出口所得外汇,包括转换为盾币。
  央行副总裁菲丽亚宁西(FilianingsihHendarta)日前在雅加达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道:“存放时间越长,税收激励越高。若转换为盾币,激励又更高。这当然会提高出口商将其出口所得外汇存放在国内的兴趣。”(I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