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对罗冠聪等6人实施撤销护照等潜逃者措施


香港保安局局长12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6名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有关详情列于2024年第15号号外公告及第16号号外公告。
6名被指明的有关潜逃者包括男子罗冠聪、男子蒙兆达、男子刘祖廸、男子郑文杰、男子霍嘉志及男子蔡明达,各人在窜逃英国后仍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并分别于2023年7月及12月通缉各人。
以下四项措施,就全部6名有关潜逃者而适用:“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此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就个别有关潜逃者而适用。
政府发言人强调 : “这些无法无天的通缉犯潜藏英国,并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并作出危言耸听的言论抹黑诋毁香港特区,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其恶行,我们因此有需要采取是次措施强烈打击。”
警方提醒市民,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