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5+颠覆政权案”14名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另31人认罪,共45人罪成。法庭5日处理第三批定罪被告的求情,包括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及施德来。辩方同意黄之锋在之前的案件保释期间犯案属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庭考虑整体量刑原则,酌情扣减部分刑期。法官指出,黄之锋在前案已获减刑,故不会给黄之锋额外的刑期扣减。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等代表;辩方由大律师李国威代表黄之锋、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谭文豪。
李国威求情称,黄之锋仅为“初选”参加者,没有参与组织或协助,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级罚则之中属于“积极参与者”,但同意黄之锋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为加刑因素,称黄之锋的最大求情因素是及早认罪。
3位法官关注黄之锋有多项案底。辩方交代称,黄之锋2019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被控后获法庭保释,同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规例》生效当天黄之锋参与游行,违反《禁止蒙面规例》,以及发布西湾河开枪事件警员个人资料违反“起底”禁制令,第二年6月再干犯未经批准集结罪。
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黄之锋在获法庭保释期间干犯,辩方接受此属加刑因素,但称黄之锋承认有关控罪,希望法庭判刑时考虑整体量刑原则,酌情扣减部分刑期。法官陈仲衡指出,黄之锋当时已获减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认罪而再作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