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报 讯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 D J P ) 表 示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N I K ) 与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N P W P ) 的 匹 配 率 已 达 到 9 9 % 。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苏 里 欧 ( S u r y o U t o m o ) 在 雅 加 达 翁 加 诺 体 育 场 的 Te n g g a r a 商 场 推 广 2 0 2 4 年 富 有 同 情 心 税 收 盛 会 时 表 示 , “ N I K 和 N P W P 的 匹 配 率 已 经 达 到 9 9 % , 还 有 4 0 万 张 尚 未 完 成 。 ”
S u r y o 补 充 说 , 可 以 使 用 N I K 和 N P W P 1 6 个 号 码 进 入 多 样 税 务 管 理 服 务 。 D J P 定 下 在 下 个 月 使 用 N P W P 1 6 个 号 码 以 进 入 所 有 税 务 服 务 。
“ 从 8 月 开 始 , 所 有 服 务 都 可 以 使 用 新 的 N P W P , 即 1 6 位 数 字 或 使 用 N I K 。 ” 此 前 , D J P 宣 布 从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 , 可 以 使 用 N I K 、 N P W P 1 6 个 号 码 和 商 业 活 动 地 点 识 别 码 ( N I T K U ) 进 入 七 项 行 政 服 务 。
这 七 项 服 务 包 括 纳 税 人 注 册 ( 电 子 注 册 ) 、 D J P O n l i n e 的 纳 税 人 资 料 帐 户 、 纳 税 人 身 份 确 认 信 息 ( K S W P 信 息 ) 、 发 布 预 扣 税 证 明 和 第 2 1 / 2 6 条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报 告 ( e – B u p o t 2 1 / 2 6 ) 、 发 布 预 扣 收 据 并 报 告 定 期 统 一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e – B u p o t U n i f i c a t i o n ) 、 发 布 预 扣 收 据 和 第 2 1 / 2 6 条 政 府 机 构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报 告 和 政 府 机 构 统 一 定 期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e – B u p o t 政 府 机 构 ) 以 及 提 交 异 议 ( 电 子 异 议 ) 。
这 些 规 定 载 于 P E R – 0 6 号 / P J / 2 0 2 4 税 务 总 局 条 例 , 关 于 使 用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作 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码 、 1 6 位 数 字 格 式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税 务 管 理 服 务 的 商 业 活 动 地 点 识 别 号 。
社 区 关 系 推 广 和 服 务 总 监 D w i A s t u t i 阐 明 , 这 七 项 服 务 仍 然 可 以 通 过 1 5 位 数 字 的 N P W P 访 问 。
对 于 上 述 七 项 服 务 以 外 的 某 些 服 务 或 未 包 含 在 D J P 发 布 的 公 告 清 单 中 的 服 务 , 纳 税 人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1 5 位 数 字 N P W P 获 取 这 些 服 务 。
对 于 受 到 N I K 作 为 N P W P 或 N P W P 1 6 个 号 码 影 响 的 其 他 方 , D J P 将 提 供 系 统 调 整 时 间 截 止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 所 谓 其 他 方 , 是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机 构 , 包 括 对 N P W P 提 供 服 务 方 面 。 ( f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