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报 讯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S u r y o U t o m o (上 图)表 示 , 他 的 政 党 继 续 就 终 止 个 人 纳 税 人 ( W P ) 个 人 ( O P ) 最 终 所 得 税 ( P P h ) 税 率 便 利 进 行 社 会 化 2 0 2 5 年 纳 税 年 度 中 小 微 企 业 税 率 为 0 . 5 % 。 这 些 规 则 包 含 在 2 0 1 8 年 第 2 3 号 政 府 条 例 ( P P ) 中 , 该 条 例 涉 及 对 具 有 一 定 营 业 额 的 纳 税 人 收 到 或 获 得 的 企 业 收 入 征 收 所 得 税 。
S u r y o 日 前 在 雅 加 达 公 布 国 家 收 支 预 算 的 业 绩 和 事 实 ( A P B N K i Ta )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说 : “ 第 七 年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人 纳 税 人 必 须 升 级 为 不 再 使 用 最 终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0 . 5 % ) 。 这 是 2 0 2 2 年 第 5 5 号 政 府 条 例 , 税 收 法 规 协 调 ( H P P 法 ) 的 实 施 条 例 , 但 实 际 上 是 2 0 1 8 年 第 2 3 号 政 府 条 例 中 征 收 0 . 5 % 的 关 税 ” 。
因 此 , 将 继 续 就 正 常 税 收 计 划 的 实 施 向 所 有 D J P 地 区 办 事 处 提 供 外 展 服 务 。
S u r y o 解 释 说 , 执 行 计 算 规 范 有 两 个 规 定 。 第 一 种 是 使 用 一 般 准 备 金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之 前 考 虑 可 以 扣 除 的 已 记 录 收 入 和 费 用 , 这 是 正 常 的 , 就 像 计 算 销 售 量 和 商 品 成 本 的 损 益 一 样 。
他 解 释 说 : “ 也 可 以 采 用 个 人 纳 税 人 的 计 算 定 额 , 计 算 定 额 是 按 一 定 比 例 乘 以 营 业 额 来 确 定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再 乘 以 正 常 税 率 ” 。
不 过 , 他 指 出 , 为 了 使 用 这 一 计 算 标 准 , 相 关 纳 税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2 0 2 5 年 3 月 提 交 年 度 税 务 通 知 函 ( S P T ) 时 提 供 通 知 。
同 时 , 根 据 2 0 1 8 年 第 2 3 号 政 府 条 例 《 关 于 对 有 一 定 营 业 额 的 纳 税 人 取 得 或 者 取 得 的 营 业 收 入 征 收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 政 府 仅 对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不 超 过 4 8 亿 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征 收 0 . 5 %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税 率 。
随 着 该 规 定 的 结 束 , 对 于 2 0 2 5 年 及 以 后 的 纳 税 年 度 , 所 得 税 将 开 始 使 用 之 前 的 计 算 标 准 , 或 者 如 果 营 业 额 超 过 4 8 亿 盾 , 则 进 行 簿 记 。 ( a s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