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保证许多税收优惠与中小微企业保持一致

【 本 报 讯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指 出 , 其 与 中 小 微 企 业 对 接 的 承 诺 是 通 过 一 系 列 税 收 政 策 实 现 的 , 例 如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营 业 额 限 制 的 刺 激 和 规 则 。

税 务 总 局 咨 询 、 服 务 和 公 共 关 系 部 主 任 D w i A s t u t i 上 周 在 雅 加 达 说 : “ 作 为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的 一 种 形 式 , 政 府 根 据 2 0 1 8 年 第 2 3 号 政 府 条 例 ( P P 2 3 / 2 0 1 8 ) 征 收 0 . 5 % 的 税 率 ” 。

通 过 P P 2 3 / 2 0 1 8 , 政 府 将 营 业 额 的 税 率 从 1 % 降 至 0 . 5 % 。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年 营 业 额 低 于 4 8 亿 盾 的 纳 税 人 。 除 了 这 些 刺 激 措 施 外 , 政 府 还 对 营 业 额 高 达 5 亿 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人 纳 税 人 实 行 免 税 。 这 些 规 则 如 2 0 2 2 年 第 5 5 号 政 府 条 例 ( P P 5 5 / 2 0 2 2 ) 中 规 定 。

税 务 总 局 还 做 出 了 各 种 努 力 来 教 育 中 小 微 企 业 纳 税 人 , 使 他 们 拥 有 权 利 并 能 够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税 务 总 局 开 展 的 活 动 之 一 是 就 中 小 微 企 业 纳 税 义 务 主 题 提 供 咨 询 。 这 些 活 动 包 括 税 务 课 程 、 社 会 化 和 教 育 、 服 务 台 协 助 、 技 术 指 导 、 小 组 讨 论 论 坛 、 税 务 角 和 其 他 外 展 活 动 。

税 务 总 局 还 通 过 业 务 发 展 服 务 ( B D S ) 计 划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 该 计 划 的 重 点 是 业 务 发 展 和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关 于 0 . 5 % 最 终 所 得 税 ( P P h ) 刺 激 , P P 2 3 / 2 0 1 8 与 P P 5 5 / 2 0 2 2 结 合 使 用 , 规 定 该 政 策 有 效 期 至 2 0 2 4 年 底 , 自 2 0 2 5 年 起 适 用 税 率 遵 循 第 1 7 条 所 得 税 法 。

在 不 再 使 用 0 . 5 %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税 率 后 , 中 小 微 企 业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两 种 税 收 计 算 方 案 , 即 使 用 簿 记 或 净 收 入 计 算 标 准 ( N P P N ) 方 案 。 ( a s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