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报 讯 】 印 尼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监 管 机 构 ( B a p p e b t i ) 正 式 将 数 字 资 产 ( 包 括 加 密 资 产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 的 监 管 和 监 督 职 责 移 交 给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和 央 行 。 近 日 , 移 交 备 忘 录 和 谅 解 备 忘 录 在 雅 加 达 贸 易 部 大 楼 签 署 。
贸 易 部 长 布 迪 · 桑 托 索 表 示 , 监 管 和 监 督 职 责 的 移 交 是 为 了 为 数 字 资 产 提 供 法 律 确 定 性 。 贸 易 部 继 续 支 持 这 一 移 交 过 程 的 透 明 进 行 , 并 为 市 场 参 与 者 和 经 济 参 与 者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
布 迪 在 声 明 中 表 示 : “ 我 们 相 信 这 一 举 措 将 为 印 尼 的 金 融 部 门 和 加 密 资 产 市 场 带 来 长 期 利 益 。 ” 此 外 , 移 交 给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的 监 管 和 监 督 职 责 包 括 数 字 资 产 。 而 移 交 给 印 尼 央 行 的 职 责 包 括 货 币 市 场 和 外 汇 市 场 衍 生 品 。
这 一 职 责 的 移 交 是 根 据 2 0 2 3 年 第 4 号 法 律 《 金 融 部 门 发 展 和 强 化 法 》 ( U U P 2 S K ) 第 8 条 第 4 款 和 第 3 1 2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的 。 这 也 是 2 0 2 4 年 第 4 9 号 政 府 令 关 于 数 字 资 产 监 管 和 监 督 职 责 移 交 的 规 定 。
与 此 同 时 ,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已 颁 布 关 于 数 字 资 产 包 括 加 密 资 产 交 易 的 规 定 和 通 函 。 而 印 尼 央 行 已 颁 布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和 外 汇 市 场 的 规 定 , 包 括 货 币 市 场 和 外 汇 市 场 衍 生 品 的 职 责 。
印 尼 央 行 将 与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监 管 机 构 和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合 作 , 确 保 移 交 过 程 顺 利 进 行 , 并 保 持 货 币 市 场 和 外 汇 市 场 衍 生 品 市 场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
为 了 监 督 移 交 过 程 , 印 尼 央 行 与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监 管 机 构 同 意 成 立 一 个 工 作 组 , 以 支 持 移 交 过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 ( c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