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7月底生效 允许晚期患者自主决定部分治疗安排


香港政府宣布,《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主要条文将于7月31日起正式实施,为“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及“不作心肺复苏命令”建立法律框架,让符合条件的晚期病患者能够提前表达对部分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
根据新条例,年满18岁且具备精神行为能力的市民,可预先签署医疗指示,说明若未来患上特定严重疾病,希望拒绝接受部分维持生命治疗,包括心肺复苏术、插胃喉以及输血等安排。
香港医管局表示,相关决定并非意味着患者放弃治疗,也不等同于安乐死。条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生效,包括患者患有末期癌症、持续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且导致寿命受限的疾病。
医管局指出,社会上部分病人与家属可能对签署医疗指示存在误解,担心会影响日常治疗,甚至加速死亡。
新条例强调,即使患者拒绝部分维持生命治疗,医生仍会继续提供纾缓照顾,包括止痛、基本护理、协助进食及维持舒适状态,让患者能够有尊严地度过生命最后阶段。
香港医管局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谢文华表示,新法例是香港晚期照顾服务的重要里程碑,核心原则是“慎入易出”。他说,市民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必须符合相关程序,包括由两名没有利益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必须为医生。
与此同时,患者未来也可随时撤销医疗指示。撤销方式包括撕毁文件、提交书面声明,或向一名成年见证人口头表达撤销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