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组织集结罪脱 律政司上诉被拒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人,涉于2019年8月18日在维园参与非法集结,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庭早前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改判其中四人监禁五至十二个月。律政司就四人上诉得直上诉至终院,上诉庭8日颁下判辞,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已获处理,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
黎智英、李柱铭等七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部份理据申请上诉至终院,上诉庭认为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向七人批出上诉许可,而黎智英申请讼费被拒。
根据资料,黎智英就8·18案与其余六人原本分别被判监八至十八个月不等,当中李柱铭、何俊仁和吴霭仪获准缓刑。但因有关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众人只就一项控罪被判罚,黎智英就本案的刑期由监禁12个月被减至监禁九个月。李卓人由监禁十二个月减至六个月,梁国雄由监禁十八个月减至十二个月,何秀兰由监禁八个月减至五个月。(香港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