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出台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新规 放宽矿业外资企业留存要求

近日,印尼经济统筹部联合财政部、印尼央行,以线上线下结合形式举办政策宣讲会,解读《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第18A条实施细则。作为自然资源经营开发出口外汇(DHE SDA)相关法规的第三次修订,本次新规针对性放宽矿业领域外汇留存规则,为外资矿业企业提供政策便利。
据介绍,印尼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政策依据本国1945宪法制定,核心目标为稳定宏观经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筹措下游产业升级资金、提振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与出口。原有规则要求非油气行业出口外汇100%汇回并留存12个月,且仅限国有外汇银行办理,管控标准严苛。
本次新增的18A条款为双边贸易框架下的矿业专项便利政策,自2026年9月1日出口报关单起正式生效。符合资质的矿业企业仅需留存30%出口外汇满3个月,同时可在指定银行办理印尼盾兑换,资金可用于缴税、还贷、设备采购、运营周转等合规用途,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官方明确五项适用国家及地区,涵盖美国、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均为印尼矿业核心投资来源地。企业需同时满足三项准入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上述地区股东、外资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照2025年3月至2026年7月报关数据,全国仅64家企业达标,占比约12%,合格名单每月动态更新。
此次共敲定15家合规外汇经办银行,包含中行、工行印尼、建行印尼等10家外资银行及5家国有银行。值得注意的是,该优惠政策为可选条款,达标企业若自愿放弃,需在政策公示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退出声明,逾期将自动适用新规且不可拆分选择。未选择优惠的企业,仍需执行原有严格外汇留存规则。目前印尼官方已开通多渠道咨询与书面申诉通道,保障政策平稳落地。